我國首部慈善法即將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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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來,我國慈善事業進入較快的發展期,捐贈總額從2006年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1000億元左右。“天使媽媽”被質疑、楊六斤500萬善款事件、郭美美事件……這些熱點事件反映出慈善領域無法可依的缺憾。 制定慈善法,2008年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3年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內司委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6年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經表決高票通過了慈善法草案。 慈善組織財會報告須經審計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的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專案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同時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審計。 年度管理費用不超過10% 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捐贈人拒不交付受贈人可起訴 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捐贈人經濟惡化可“諾而不捐”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定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公開募捐應取得募捐資格 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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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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